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与综合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强化综合协调,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收、统计、科技、环保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研究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本规划的各项指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加强对规划年度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并分别于2013年、2015年开展中期、终期考核评价,确保规划实施。
(二)完善激励政策。
制定和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完善交通运输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交通运输投资结构,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和内河航运的投资倾斜,探索在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拓宽内河航运建设资金渠道。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型企业和技术的支持力度,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交通运输企业和技术发展。安排政府性引导和补偿资金,鼓励并积极引导运输从业者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船、装卸和施工装备等,加快淘汰高能耗车船及其他落后装备设施。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将节能减排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设立不同层次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逐步形成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研究探索节能减排投资担保机制。拓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及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外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探索碳排放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等沟通与协调,争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碳税、燃油消费税等绿色财税制度改革,实施差异化的车船使用税、通行费等政策,探索拥挤收费等经济政策。
(三)深化交流合作。
加强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搭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信息交流平台,完善节能减排信息政府网站,扩大信息共享,加强经验交流,引导行业选择使用优秀节能减排装备及技术、产品。通过合作研究开发、培训、考察、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以及国外政府机构、交通运输企业、研究咨询机构等的联系,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利用国际资源,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密切跟踪研究国际交通运输业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动态,加大基础研究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谈判,反映我诉求,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与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结合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特别是国际航运谈判的进展,提高我国技术研发能力和组织管理水平,做好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应对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利用行业报刊、网站等媒介,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增强全行业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减排意识。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出行周(月)”等全民活动,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的交通运输消费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培训教育、技术和经验交流工作,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抓好节能减排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普及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全面提升全行业人员素质。
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率先垂范,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倡导崇尚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强化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的计量与监测管理,完善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加大节能与低碳政府采购的实施力度,带头使用节能低碳产品。交通运输系统新增公务车要带头采购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全国率先打造绿色公务车队;在各类交通公共建筑项目中率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发挥政府部门节能减排的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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