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635-2000 双层客车技术要求
4.3.2 驾驶区
4.3.2.1 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应符合GB/T 13053的规定。
4.3.2.2 仪表均应有照明,仪表板及仪表台应采用无反光的面板。仪表极的板面应尽可能与驾驶员的下视线垂直。
4.3.2.3 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员眩目,并应避免在风窗玻璃上出现幻觉。
4.3.2.4 双层客车的视野
双层客车视野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通过下视镜应能看到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地面。
b)前盲区长度不大于3m;
c)正前方视野应能看到保险杠前方12m、高5m的交通信号灯;
d)通过后视镜应能看到乘客门、楼梯口处。
4.3.2.5 驾驶区与乘客区之间如设隔板或隔栏,应不妨碍驾驶员的出入及对乘客门、乘客区的观察。
4.3.2.6 刮水器的刮刷范围应符合GB 15085的规定。
4.3.2.7 用于寒冷地区的双层客车,应设除霜装置,其除霜时间不应超过30 min。
4.3.2.8 设有驾驶员门时应在转向盘同侧,并符合下列要求:
a)门铰链装于前端,门开启净宽不小于550 mm;
b)应装门锁,行驶中必须能有效锁止。
4.3.3 乘客区
4.3.3.1 双层客车乘客区通道、踏步、乘客门的尺寸及布置除本条款有规定外,应符合GB 13094的规定。
a)城市用双层客车乘客门数量不少于一个单通道门和一个双通道门,其它双层客车车不少于两个单通道门;
b)乘客门的高度应不小于1780 mm。
4.3.3.2 双层客车的上层和下层每层不得少于四个安全出口,其位置和尺寸要求应符合GB 13094的有关规定。
4.3.3.3 侧窗应启闭方便、锁止可靠,行驶时无振响。侧窗的下缘距地板高度不小于680 mm,当小于此值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城市用双层客车站立区的侧窗上缘距地板高度应不小于1650 mm。
4.3.3.4 双层客车上层前排座椅与上层前风窗间应设护栏。
4.3.3.5 地板应具有抗磨、不易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并采用磨擦系数较大的护面材料。
4.3.3.6 扶手在位置和数量上应符合GB 13094的有关规定。
4.3.3.7 双层客车层内高设站位的不小于1780 mm,只设座位的不小于1650 mm。
4.3.3.8 双层客车中隔层要求如下:
a)中隔层结构可靠。在均匀施加上层最大载质量1.5倍载荷时,中隔层垂直方向的最大变形量不大于12 mm。
b)中隔层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隔音性能,不得有漏灰、渗水现象。
4.3.4 楼梯区
双层客车楼梯区应满足下列要求:
a)楼梯净宽不小于650 mm;
b)楼梯踏步高度应不大于300 mm,深度应不小于200 mm。对旋转上升的楼梯,允许踏步平面成梯形。梯形中腰深度不小于200 mm;
c)楼梯应牢固可靠,行车时无振响;
d)楼梯处应有良好照明;
e)楼梯踏步平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f)楼梯至少一侧应设扶手,扶手应牢固可靠,表面光滑,距踏步面高度应在800~1100 mm之间;
g)楼梯两侧应设立护板。
4.4 电气设备、仪表及线路
4.4.1 双层客车电气设备和仪表应符合GB 7258和GB 15082的有关规定。
4.4.2 发电机输出功率应能满足车上电气设备使用的需要。
4.4.3 蓄电池应牢固地安装于能防泥、通风的箱框内,其位置应在地板下面、靠近车身裙部处,并从车外易于接近和拆装。蓄电池的容量应满足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
4.4.4 车厢内外照明及信号装置应符合GB 4094及GB 4785的有关规定。
4.4.5 电路系统应安装电源总开关、操纵总开关,可切断蓄电池电源。
5 试验方法
5.1 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的静态侧翻角试验按GB/T 14172的有关规定。
5.2 可靠性行驶试验按GB/T 13043及本标准4.1.10的规定进行。
5.3 排放试验按GB 3847及GB I7691的规定进行。
5.4 制动性能试验按GB 12676的规定进行。
5.5 其余各项试验按GB/T 13043及其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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