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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2019年纯电动城市公交车采购项目 答疑澄清

2019-11-05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安徽省宿州市2019年纯电动城市公交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SZCG2019446)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答疑澄清如下:

  问题1: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 履约能力 一、信誉:“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3分,获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2分,获得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1分,其他不得分。”

  基本事实:评分标准有明显的的排他性、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经与国家工商总局联系,总局于2106年后未进行再次评审,故无法经过总局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此项评分依据不充分,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施行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

  “根据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正式格式银行资信证明,获得AAA级的得3分,获得AA级的得2分,获得A级的得1分(以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或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或“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得3分,获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或“省级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得2分,获得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或“市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得1分,其他不得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人信誉是衡量投标企业的投标响应方案能否落地的标准之一,是采购人最终得到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减少后续纠纷的重要保证。评审项目只是评审因素不是供应商投标的否决项,不会因供应商达不到某项评审项目要求而不能投标,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指向性和倾向性。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 履约能力 三、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国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ATF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5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BS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并获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

  基本事实:能源管理体系为发改委针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定的管理体系认证,不具备新能源客车制造企业水平评价能力,此项与新能源车辆制造管理关联不大,只有个别企业存在,此项存在排他性,而车辆制造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认证目前为客车行业内新能源生产制造先进性评价管理认证体系,代表新能源客车制造企业是否能够提供最先进新能源客车车辆的制造企业。BS OHSAS 1800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现已根据最新认证标准升级为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施行歧视待遇。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修改:

  将ISO5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更改为车辆制造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将BS OHSAS1800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更改为BS OHSAS18001或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良好的管理体系可有效保障大批量客车生产一致性,生产厂家为实现自身高质量、规范化的生产运营均会自主进行的各项管理体系认证。据查证行业内主流客车厂家如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厂家均具备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BS OHSAS 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评审项目只是评审因素不是供应商投标的否决项,不会因供应商达不到某项评审项目要求而不能投标,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指向性和倾向性。如投标供应商的BS OHSAS 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更换为新的证书,则投标时提供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变更要求的网页截图即可。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

  质疑事项:根据高工产研(GGII)发布的2018年动力电池装机总电量:装用装机总电量排名1-2名的得3分,3-4名的得1.5分,其余不得分。(提供产品公告页参数扫描件及GGII发布的网站查询截图,查询网址https://www.gg-1b.com/asdisp2-65b095fb-35935-.htm1)。此装机量包含车型种类太多,如物流车、渣土车、乘用车、商用车等,不适合作为此次招标采购要求的纯电动城市公交车招标的参考,且电池排名没有任何官方或行业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12米纯电动产品销量排名靠前整车企业选用电池品牌都是经过市场认可,不会选用劣质品牌电池。如果排名分数差距太大,会对整个招标结果起到决定性导向,将会产生不公平情况。

  建议取消此项评分或修改为“装用装机总电量排名1-2名的得3分,3-4名的得2.5分,5-6名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

  质疑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主要产品或核心产品使用节能产品或环保标志,给予(1-5)分的加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网址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https://www.ccgp.gov.cn/);节能产品或环保标志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查询《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网址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https://www.ccgp.gov.cn/)(货物类通用)。节能产品是指同等电量下产品的续航里程,各家公告产品均已有数据。其次此次投标产品为纯电动城市客车,为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新能源产品,环保标志不适用。

  建议取消。

  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此条为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评分办法中未设置分值,且不适用本项目。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采用整车阴极电泳工艺、机器人自动喷涂工艺、机器人焊接、激光切割工艺,每有一项得 0.5 分,本项满分 2 分。(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由于上市公司采购发票原件已经装订存档,无法拆封。

  建议修改为“提供设备采购合同或发票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答:此条仅要求提供扫描件,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

  反馈事项:招标公告里第5页 “1.8项目内容及预算:采购 12 米纯电动城市公交车 120 辆,12500 万元。1.9 最高限价:12500 万元”。 120台车最高限价较18年最高限价仅提高500万,单车提高4.33万不足以支撑国补退坡的金额。

  事实依据:2016年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2019年3月26日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通知中明确8月7号之后的补贴退坡政策,对于符合招标要求的车型,补贴较2018年整体退坡在12万以上,但投标限价仅提升4.3万,不足以支撑国补退坡的金额。另依据2018年同类产品招标报价情况,去年投标的三家厂家国补退坡后预计报价预计有两家报价超2019年投标限价,存在实际投标中报价超限标价的风险。综合分析需要采购方重新核算国家补贴退坡后各厂家的预计报价情况,适当增加投标限价。

  建议更改为:最高限价:13200万元(单车110万元)。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

  反馈事项:第40页,技术服务水平,二、高压电控系统(3分):为减少后期使用中的故障发生、降低后期维修保养成本,对投标车辆高压部件控制器集成设计方案按照集成度进行打分。电机、助力转向装置、空压机、DC/DC、电除霜、电加热、电空调,全部集成得3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提供中国认可(带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和承诺书(承诺交付车辆与所投产品一致),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电机应当明确是驱动电机或牵引电机,否则将会解释为其他电机。助力转向装置包含的部件较多,应当明确是助力转向电机,否则厂家容易故意混淆,借用其他无关的部件满足要求。

  建议更改为:驱动电机(牵引电机)、助力转向电机、空压机、DC/DC、电除霜、电加热、电空调,全部集成得 3 分,每缺少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提供中国认可(带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和承诺书(承诺交付车辆与所投产品一致),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

  反馈事项:第40页,技术服务水平,五、驱动电机(2分):为满足驱动电机在高工况下的节能及动力输出能力,驱动电机峰值功率P≥200KW的得2分,180KW≤P<200KW的得1分,P<180KW的不得分。(提供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截屏和产品公告页参数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采购匹配320kwh以上的12米纯电动公交车,在市场目前常见的车型中整车总质量是比较高的,行业中10米段纯电动公交车的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已普遍达到200kw,而为满足12米纯电动公交车动力性及经济性的匹配合理性,行业内主流客车厂家已匹配220kw以上峰值功率驱动电机,建议调高驱动电机峰值功率,以确保采购车型更优异的使用表现。

  建议更改为:为满足驱动电机在高工况下的节能及动力输出能力,驱动电机峰值功率≥220KW的得2分,220KW>P≥200KW的得1分,P<200KW的不得分。(提供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截屏和产品公告页参数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

  反馈事项:第40页,技术服务水平,四、动力系统(6分):(1)电池储能总电量(3分):以车载动力电池储能总电量320KWh为基准,每高4kwh电量加0.5分(增加不足4kwh不加分),本项最高得3分。

  事实依据:动力电池储能总电量320KWh以上的厂家较多,主流厂家都可以达到350Kwh,如果按照每高4kwh 电量加0.5 分,最终344kwh即可得到本项目的最高分3分。目前仅有一个厂家正好达到344.73kwh,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该情况容易让其他潜在投标厂家产生误解。

  建议更改为:(1)电池储能总电量(3分):以车载动力电池储能总电量320KWh 为基准,每高5kwh 电量加0.5 分(增加不足 5kwh 不加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0:

  反馈事项:第40页,技术服务水平,四、动力系统(6分):(2)动力电池(3分):根据高工产研(GGII)发布的 2018 年动力电池装机总电量:装机总电量排名为 1-2 名的得 3 分,3-4 名的得 1.5 分,其余不得分。(提供产品公告页参数扫描件及 GGII 发布的网站查询截图)。

  事实依据:动力电池装机总量的排名可以客观表明不同品牌动力电池的市场认可度、质量可靠性以及动力电池的价值。不同品牌的动力电池成本相差较大,提供优质品牌动力电池的客车厂家,将会增加更多的采购成本。如在评分项目的分值上不能拉开差距,将会产生不公平情况,同时也变相引导投标厂家选用低价劣质的动力电池。

  建议更改为:(2)动力电池(3分):根据高工产研(GGII)发布的 2018 年动力电池装机总电量:装机总电量排名为第 1 名的得 3 分,第 2名的得 2 分,第3名的得1 分,其余不得分。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

  反馈事项:第41页,履约能力,一、信誉:1、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3分;获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2分;获得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守合同重信用”是工商行政部门根据相关企业的履约情况颁发的认证结果,可衡量各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车辆的配置、技术性能、售后质保、交付等要求的履约能力,但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评定“守合同重信用”的标准有差异,对于项目履约能力的评价价值也不同。出于成本或者技术水平限制等因素,行业中存在部分最终交付的产品配置、服务等不符合招标要求的现象,影响了使用性能,需针对投标企业的履约能力增加评价力度,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建议更改为:1、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3分;获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得1.5分;其他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除上述答疑澄清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此答疑澄清文件作为安徽省宿州市2019年纯电动城市公交车采购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潜在供应商须按此执行。

  采购人: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五福建筑工程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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