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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税率“缓刑到期” 新政将择机公布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7日 00:00 来源:《华商报》

         中方与欧盟、美国、加拿大关于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税率磋商仍在进行,而《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管理办法》的相关争议条款却在2008年7月1日遇到到期执行的窘境,无论是海关总署还是发改委的政策部门,都在第一时间表达了态度,《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不会“胎死腹中”,而对于相关条款何时公布,政策制定方却相当谨慎,“在短时间内会通过发文来公布信息,我们没有不公布的想法”。

         “首先要澄清,《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管理办法》已经于2005年4月公布,《办法》本身并无延期,只是对于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标准,原定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目前我们还在磋商,会在近期发文来明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整车办的官员称,由于涉及敏感问题,该人士不愿透露职位,对于“近期”概念,他仍然用“短时间内”这一模糊的说法表述,但他反复强调,该“标准”会择机通过海关发文公告形式公布。

         而他所指的《办法》涉及相关标准,可追溯到2005年4月1日,当日海关总署、发改委等机构联合发文的《办法》规定,合资企业在国内生产的汽车,其进口零部件价格总和不能超过该车总价格的60%,否则就要按整车征收关税。目前,进口零部件税率为10%,而进口整车税率为25%,两者相差15个百分点。但在各方压力下,原定于2005年10月实施的标准推迟到2006年7月1日实施。

         时至2006年7月5日,政策制定部门再次发文,公告称: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该公告于同月12日出现在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栏中。

         不确定性远没有结束,政策争议在今年2月13日达到顶峰,世贸组织初审裁定中国对超过整车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贸易规则,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违背了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该组织要求中方给予进口汽车零部件更多优惠。

         来自于欧盟、美国、加拿大的压力迫使《办法》中的争议性“条款”实施至今仍笼罩在阴影里。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supply/2008/0707/article_2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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