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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2005年09月

  国内贸易部制定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实施。

  《办法》指出,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功能。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

  关于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办法》规定,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办法》规定,旧机动车进行交易前,必须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排放检测,并须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业务人员质量检测,作出检测记录,符合条件者,可准许交易。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1年时间内(含1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各种盗窃车、走私车;各种非法拼、组装车;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禁止交易。

  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重大经营活动记录,接受年检。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有禁止交易非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经营活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照经营者处罚。对未经国家批准的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证盖章,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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