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 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
客车网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8〕145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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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战区联合参谋部,各军种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安全管理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各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校学员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人)。
用于识别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上证件式样见附件),以及军校《学员证》。
二、保障措施
全国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随同军人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提供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一)优先购票、安检和乘车。设有售票窗口的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军人优先售票窗口。汽车客运站应安排持有效证件的军人及随行家属优先购票、安检和乘车,并在军人优先售票窗口、安检口、检票口醒目位置设置“军人依法优先”标识,服务人员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引导工作。
(二)优化候车环境。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在重点旅客候车室(区)为军人提供候车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军人候车场所。鼓励其他汽车客运站依自身条件为军人提供舒适候车服务。军人候车场所应设置醒目标识,并在汽车客运站内设置引导标识。
(三)实化便利服务举措。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各环节,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残军人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鼓励采取专人全程陪护、预约定制服务、协助亲属进站接送等措施,提供服务车、轮椅等便民辅助设备,保障行动不便军人安全、便捷出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作为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取得实效。军队各级运输投送机构要教育广大官兵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自觉遵守制度规定,维护军人良好形象。
(二)抓好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汽车客运站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工作。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要加强对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军人优先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军队各级运输投送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所属单位和所在区域军人依法优先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汽车客运站和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优先服务保障措施宣传,为军人依法优先出行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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