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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工信部拟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7:15 作者:诺一 来源:客车网

  2020年4月7日,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客车网了解,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四是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详细修改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20/0407/article_93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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