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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农村客运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7日 00:00 来源:交通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州、地)交通局,省运管局、公路局、征稽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大力发展我省农村客运,最大限度地减少农用车、低速货车载客现象,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把大力发展农村客运,解决农民群众的出行问题,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我省农村客运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农村客运车辆以年均9%左右的速度增长。但当前我省农村客运仍然存在通达深度不够、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农民群众出行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这个背景下,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来规范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体现了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问题的决心。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要加强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根据《意见》的要求和精神,尽快成立地方政府发展农村客运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公路、运管、征稽等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公路部门要按照“量力而行、好中求快”的原则,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做好农村公路通达情况的统计和通报工作;运管部门要重点做好农村客运车辆客运附加费的减免、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农村客运线路的审查、农村客运市场监管、农村客运的界定以及发展农村客运的引导等工作;征稽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意见》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对客运车辆养路费的减免工作。
    二是建立农村客运发展工作考核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和完成既定的发展农村客运工作任务和目标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考核机制。厅将把农村客运发展情况作为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投入安排、对交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落实对农村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要按照“少取”的方针,对农村客运相关规费进行减免,切实降低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成本。具体减免范围是:经营不进入县城的乡镇到乡镇的客车,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可分别减免50%;经营乡镇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车,可免征客运附加费,养路费可减免50%。
    对客运附加费的减免,属于新开班线的车辆,由县运管所按《意见》的精神进行减免,属于原有班线的车辆,由经营者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县运管所根据《意见》的精神进行减免。各运管所要对减免的车辆登记造册备查。
    对养路费的减免,由客运经营者按照《农村客运车辆减征养路费手续办理程序》(附件2)的规定,向当地征稽所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县运管所应每半年向征稽所提供一次符合减免条件的车辆的清单,供征稽所核对。
    上述减免办法和程序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地要规范对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的减免行为,凡属于减免范围的,要按上述程序及时、迅速地为经营者办理减免手续,不在减免范围的,不得随意减免。由于客运线路延伸、缩短等,车辆不具备(满足)减免条件的,县运管所要及时调整,并告知征稽部门。征稽所、运管所要将每季度减免情况分别上报征稽处和运管处,各征稽处和运管处按年度分别汇总上报省征稽局和省运管局。各地、各单位落实农村客运车辆优惠政策的情况,省厅将适时进行检查。
    对个体农村客运经营者工商管理费的减免,交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工商管理部门抓好落实。
    三、完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制定并完善、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农村客运规划,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要把握规划的主要内容,即做好农村客运线路规划、片区规划和行政村通达率规划。首先,要对现有的农村客运线路及道路状况、营运车辆数量及类型、经营者及经营方式等情况全面统计,并形成详实的基础台帐资料;然后要组织做好对农村群众流量、流向、流时进行分析,并对各行政村农村公路通达情况进行调查,对未通客车原因一一摸清;最后,将调查分析的情况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相结合,形成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农村公路建成后,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凡是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原则上可以开通客车。对因各种原因虽未组织验收,但路况又较好的农村公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交通、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是否可以通行客车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通行客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可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车,力争做到“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开通一条”。
    二是要明确规划组织形式。对没有制定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对已经制定的县级农村客运规划,要将原有规划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修订和同意后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之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省厅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各地制定和完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情况,将作为省厅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和农村客运站建设资金的重要参考。
    四、做好发展农村客运组织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应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村客运应尽的职责,从车辆选型、市场管理、经营许可等各方面,引导和组织农村客运的发展。
    一要做好农村客运车型推荐工作。各地要根据公路状况、客流情况等因素,按照安全、节能、经济的原则,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经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道路、村镇布局情况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广泛收集各种适合于本地的农村客运车型,向农村客运经营者推荐。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农村客运车辆一般使用小型客车(车身长度为6米以下)。对行驶较困难的路段,可选择车身长度为3.5米以下的客车。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车辆厂牌及其型号,更不得强制农村客运经营者购买。
    二要积极创新农村客运管理模式。要以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搞得活”为目的,“放活”农村客运的经营管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并允许和支持农村客运经营者采用其他合法的经营方式经营。要以农村客运市场规范有序为目的,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为农村客运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可以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在经营者具备相应条件、车辆满足运行要求、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要简化农村客运经营许可程序。要采用各种有效的形式,方便和吸引经营者投入农村客运,全面提高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通达率。对申请经营不进入县城的农村客运线路或农村客运经营片区的,只要经营者、车辆、道路、驾驶员符合要求,要及时予以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申请毗邻县及其乡镇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为方便经营者,可由两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经协商同意开通的,由起点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上报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许可和核发客运标志牌。
    四要全面提高农村客运车辆通达深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公路新建、改造后,应通过新增、延伸、实行片区经营等方式,扩大农村客运网络的覆盖面和线路辐射区域,对原实行片区经营的,要根据公路状况,适时调整原划定的区域,对公路已经建成、改造完成的,应允许经营者进入。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村客运管理纳入到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建立县、乡(镇)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安监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重点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加强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农村客运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3级。要督促客运经营者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1)进行车辆检查和等级评定。农村客运车辆实行二级维护备案制,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向当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配合做好农村客运运价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与物价部门联系,科学、合法确定农村客运运价。确定农村客运运价,一方面要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一方面也要让经营者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使农村客运车辆“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出行条件。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村客运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实实在在惠及农民群众。
    七、做好发展农村客运试点和示范工作
    由于我省各地农村经济水平、公路条件等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农村客运的发展也呈多样性。为积极探索经验,各地要选择1-2个县进行发展农村客运的试点工作,并通过试点,使试点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在本地区甚至全省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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