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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车船税征收有“新规”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7日 00:00 作者:苏童 来源:

  笔者从周口市地税部门获悉,根据省地税局日前出台的《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4月1日起,我周口市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在一起征收,纳税人不用再因缴税来回跑了。同时还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据周口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捆绑征收不是强制性的,我周口市车主也可自行缴纳车船税,但自行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过期则须捆绑交强险。”

 

  据悉,为顺利开展车船税扣缴工作,周口市地税部门于3月30日分别召开了系统内专题工作会议和部分纳税人代表、扣缴义务人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了部署和动员,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公开了具体征收标准: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为每年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年240元,20座及以上的大型客车每年480元,10至19座的中型客车每年420元,载货汽车每年84元,三轮低速货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每年60元,专项作业车每年84元,摩托车每年40元。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说,车船税按年度征收,一次缴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需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则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车船被盗抢、报废、丢失后,纳税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08/0407/article_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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