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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资质评定2002年终得失谈
 

                王小潢

  自2001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范围广、影响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经营业户都积极投入到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
 
  搅动客运业一池春水

  首先,资质评定促进了运力结构调整。高中级客车数和车辆新度系数是企业资质等级的一项硬性标准。仅去年一年,全国新增高级客车1万余辆,总数突破2万辆(中型以上);湖北省新增高级客车500余辆,中级客车1000余辆,高级客车突破1000余辆,中级客车达到3200辆。高中级客车增长速度如此之快,是与开展资质等级评定分不开的。

  其次,资质评定促进了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全国客运经营业户数量锐减,仅湖北省减少了6000余户。

  再次,资质评定促进了行业管理的规范。资质条件明确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为运管部门规范市场准入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经营业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年度审验,有利于加强对运输市场主体的动态管理,增强市场监管手段。通过明确各级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效地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同时也促进了运管部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增强了透明度,避免了随意性和盲目性。

  资质评定中的不协调音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评定的酝酿及实施,与当时的经济环境是相关联的。当时正值全国倡导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不可避免地会留下“行业保护”和“保护交通专业企业”的印迹,部分政策已不适应目前形势。原有的企业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退不出去,行业外新的资源又由于资质条件的限制进不来,导致整个行业活力不够,垄断经营没得到有效的改变。这种保护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有专业运输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既是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主管部门,又是国有运输企业的直接领导者,在政企还未完全脱钩的情形下,既要在市场管理中当好“裁判员”,又要做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运动员”。在事关行业与所属企业发展的大事面前,不少政府领导亲自挂帅,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从本位出发成了一种普遍倾向。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由于政府直接参与或行文批示,在体改委、银行、车管所及工商、国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路绿灯。

  不可否认,在重组中存在一定问题,但一些企业按《公司法》验资并办理了财产转移及工商登记手续,我们在评审中也不能超越交通部门的管理权限,去认定企业重组的真伪。另外,在原客运企业资质评定文件中,要求企业拥有自有客运站,这一条排斥行业以外的企业参营道路客运,在湖北从一开始就被认为不利于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培育。交通部2001年底将企业资质条件之一的“自有客运站”改为“合同站”是较切合湖北实际的。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空壳”公司。在湖北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的大部分车辆和资产非企业所有,而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或者承包者、租赁者所有,有的企业非自有资产达到90%,实质上已成为“空壳”公司。这些企业往往依靠地方保护政策及经营线路来生存。前几年的大规模车辆挂靠,正随着企业资质评定,演变成为企业“挂靠”与资质“挂靠”,不同程度地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一些企业“形神涣散”,产权虚置,仍沿袭变相挂靠模式。不少企业的经理直言不讳:“资质评定是对我们企业最大的保护,送给我们最大的‘红包’”。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已经进入市场的企业。目前的格局大部分是一个地市一家二级企业,一个县一家三级企业,市场垄断格局未根本打破。特别是新生力量如民营经济(湖北省主要为四级企业),受经营年限、客运站、线路经营范围的限制,难以扩大规模,更难以参与主干线的经营与竞争,要比别人付出更大代价,才能越过资质评定的“门槛”,进入客运市场。一些企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企业)凭借资质等级这块“金字招牌”和自有客运站雄霸一方;而一些小企业、个体户为保住线路,只得少赚利润或放弃法人地位,纷纷投靠有资质的企业,即便是重组,其自身权益也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个别原本经营不甚理想的交通运输企业,一夜之间壮大了,红火了。

  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为使客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市场准入政策应有利于新经济成份进入。市场准入应当以申请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车辆等级和规模、赔付能力,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从业标准,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等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达到多少经营年限为基础条件,应取消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二、下大力气推进站运分离,站运分离要从理顺产权关系上入手,使客运站独立于企业之外,成为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我发展。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客运站自身发展,保值增值,吸引新的投资;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为新企业进入市场扫清了障碍,从根本上规范旅客运输市场的秩序。

  三、全国各地应区别对待。对于全国大市场来说,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笔者认为执行统一标准不妥,应考虑各地实情,既要把企业做强,又要保持适度竞争。就湖北而言,较突出的是地市间、高速公路起讫点间距离过短,若非要二级企业才可经营,则在线路调整中实难做到,建议有限期降低至三级企业经营,三级企业应能经营省内主要线路;地市内乡镇到地市所在地线路涉及的车辆太多,若非得要三级企业来经营,同样难度较大,建议四级企业可以经营地市内所有线路,车辆等级及数量、客位、新度系数不变,并与线路使用期限相衔接。线路调整应有利于企业及行业的稳定发展,阻力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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