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群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交通部日前出台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规则》明确规定,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办事程序期限划定《规则》中确定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从事具体工作。 《规则》同时指出,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车型等级动态管理《规则》中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对于那些质量投诉多,年销售量小(高级客车低于30辆,中级客车低于80辆)以及因车辆机械原因造成事故多的客车车型,交通部将在全国媒体上予以公示。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规则》最后指出,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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