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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部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
 

              许宝利/郭均忠

  自今年12月1日起,外商可采用中外合资的形式,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由外商控股经营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其中外商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75%。这是日前交通部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中做出的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有关承诺和相关规定,自12月1日起,允许外国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形式,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由外商控股经营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等道路运输业务。

  通知规定,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的成立须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外商在企业中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75%。另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还可以适当放宽:一是从事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货物多式联运、快件货运、物流配送、汽车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业务的;二是投资建设并经营货运及物流站场基础设施的;三是与西部地区道路运输企业共同举办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等道路运输业务的。

  通知还规定,经交通部批准,允许已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的方式,与西部地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共同举办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但在新设立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仍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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