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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公交”与“不让座罚款”

舒圣祥

两条看似不相干的公交车新闻在同一天被报道,并同时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一是湖南衡阳常宁市试行“免费公交”,从7月1日开始,常宁市城区的公交车全部免费乘坐。为此,常宁市政府到目前为止已投入近700万元。另一则新闻是河南郑州准备对不让座乘客实施罚款。《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

关于“免费公交”可不可行,是否政府作秀,网上争论很多。但是,至少从“让百姓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初衷上,“免费公交”值得欢迎。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强调“公交优先”,这在大城市往往体现为公交车辆投入增多以及公交票价下浮等,而在常宁这样的县级市一步到位免费乘坐,或许也并无不可。据衡阳媒体报道,常宁市城区才3条营运线路,共45台公共汽车,“免费公交”对于这个“连续三年财政总收入以亿元左右幅度递增”的县级市来说,或许并非不能承受之重。

再来看“不让座罚款”,人们抨击最多的是所谓“道德法律化”,认为让座只能是一种个人道德,而不能上升为法律义务。支撑这一说法的关键点是:乘客都是买了票上车的。乘客一旦买票上车,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驾驶员没有权利因为乘客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但是“免费公交”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思考空间:假如公交车是免费的,再作出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可以拒绝其乘坐乃至罚款的规定,还会有这么大争议吗?我看也许不会了。因为乘坐公交车已经成为一种福利,接受福利的同时当然也应该遵循相应的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好像大家免费参观博物馆,必须接受博物馆诸如禁止喧哗乃至禁止拍照等规定一样。

换句话说,“不让座罚款”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交通福利本身的好坏程度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公共福利提供的越多、公共服务提供的越好,要求于市民的道德义务才可以越高,也才更容易让人接受。也就是说,只有在权责对等原则下,将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来约束,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个人层面的“道德发源学”;在官民关系层面,乃至在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层面,道理亦同。我们常说一些发达国家有些法律制度要求很严格,还曾夸赞他们的公民道德素质比较高,我们常将之无限归功于制度的完善和教育的先进。这些固然都很重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道德发源学”的现实背景,不能忽视权责对等的原则。

“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之所以让人如此反感,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这样的罚款往往不是建立在权责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公共部门为民众提供的很少,却又要求得很高,似乎自己的职责只在于发号施令而不是服务民生,最后的落脚点如果不是“罚款经济”,大概也就只能是“观赏性执法”了。

责任编辑:艳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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