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海口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获得原则性通过,《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但是对于新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还要进一步修改,报海口市人大审批。新条例对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及乘客等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乘客不文明 司机可拒载
新条例草案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可拒载: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无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动物;无人监护、陪同的精神病人、醉酒者要求乘车的;故意损坏车辆设施;提出违反交通安全、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如果乘客违反这些规定,由海口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司机违规 乘客可“免单”
驾驶员必须按乘客选择的线路或距离最短的线路行驶,确需绕道的,应事先向乘客说明;不得强迫他人乘车或无故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满足乘客的合理要求。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无故绕行的。
条例同时规定,海口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选择、确定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号和负责安装、维修、检定计价器的技术机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调整、维修计价器。
出租车车身不干净、乱贴广告等行为出现,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对经营者或驾驶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员无故中途甩客等行为,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司机违规 最高罚2万
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或者伪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一次性卖断或者分期卖断、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牟取暴利的;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运营证的。
不属于本市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起点和讫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或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有关证件: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涂改、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工商登记变更等事项而未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定期维护、检测车辆,使车辆技术性能和设施等符合有关标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