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公布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商务部26日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老旧汽车报 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 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 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万元人民币。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 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至9年之间 的车辆中,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 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四千元人民币。
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 (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 12000kg以上 (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千元 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 收证明》等相关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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