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养护和路政、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公路养护道路施工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条例草案规定,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需要半幅封闭或全部中断交通的,养护单位应编制施工路段现场交通安全预案,报请省路政、交通部门批准,并在施工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公告。
运营管理公示收费站收费标准和年限
条例草案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批准,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
就大家普遍关心的收费站口交通拥堵问题的处理,条例草案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或滞留车辆达到一定数量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应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应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免费紧急通道;紧急抢险救援、部队军事行动及其他重大活动时,应在进出口设立专门通道,确保快捷通行。
限速规定车辆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
条例草案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作了明确的限速规定:在无限速或解除限速标志的路段,车辆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高于12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最高时速不高于100公里;运载危险物品的货运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的车辆要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遇有沙尘暴、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等恶劣气候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通行。
路政管理超限车辆上高速须书面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超限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确需通行的,超大型限运输承运人应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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