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与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远离干线公路的偏远乡村群众的出行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此,自治区交通厅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的意见》,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发展乡村客运市场,以推进西藏自治区新农村建设进程。
《意见》对开通乡村客运班线者规定,对新开通乡村客运班线的经营者享有该线3年的客运专营权,并在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免缴客运附加费、工商管理费和登记费;对其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偏远县、乡(镇)、村和客流量较少的客运线路,可以打破定班、定点、定线的“三定”原则和一辆车只能经营一条客运线路的限制,扩大经营者自主权,推行片区经营、循环运营的方式,提高车辆实载量。对社会难以开行客运班线,但确需提供客运服务的偏远乡村,可采取公益性的公交运营模式,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贴。
《意见》对投资兴建客运站者规定,对在县、乡(镇)投资兴建客运站的经营者,给予建站资金30%的补助,并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收取站务费;乡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划拨,选址应当尽可能方便农牧民群众乘车;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其要给予政策扶持,确保乡村客运站点建设顺利实施。此外,重视乡村客运配套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车辆维修、加油等实际困难。对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又不按规定为农牧民提供持续服务,或者妨碍正常客运经营、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促进乡村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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