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在湘全国人大代表谢辉提交了《关于尽快开征燃油税的建设》,建议尽快开征燃油税。
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该建议称,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 ;1999年,国家通过了《公路法》的修正案,完成了开征燃油税的前期铺垫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多次对外发布过燃油税“ 择机”实施。然而,开征燃油税政策在社会各界一次次期盼中迟迟没有得到实施。
谢辉表示,开征燃油税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之一,涉及到广大老百姓和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开征燃油税,一是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二是有利于节能环保和车辆运输安全。众所周知,开征燃油税和征收交通规费有着很大的区别。燃油税在油价中征收,是刚性的;而交通规费征收则有很大的灵活性。在一些地方许多个体客车一年只要交纳1、2个月的交通规费就可以正常营运,一些本地货车、工地上的渣土车、报废车辆更是分文未交。这样,使得车主不注重车辆的性能,甚至有意购买报废或翻新车辆,降低购车成本,逃避规费征收,造成许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既浪费了能源、加重了环境污染,又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石油资源极度紧缺,而汽车燃油是主要的石油消耗行业。2006年,我国公路交通运输消耗燃油5800万吨,占全国石油消耗的30%,其中汽油和柴油分别为392 1万吨和1886万吨,分别占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耗量的85%和20.4%。征收燃油税遵循“多烧油,多排放,多缴税” 的原则,将充分发挥燃油税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车辆使用者加强车辆管理,不断改进和提高车况,减少能耗,有效降低运输成本。这样可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车辆上路,有利于节能环保和车辆运输安全。三是有利于财政增收和交通部门廉政建设。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年年递增,但车辆规费收缴额却增长不快,主要原因有:一是规费收缴部门对一些关系户开绿灯,随意减免;二是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截留,违规开支;三是个别单位和个人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开征燃油税后既能大幅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有效加强交通部门的廉政建设,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开征已经刻不容缓
谢辉认为,结合国际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征燃油税已经刻不容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尽快抓好开征燃油税的实施工作。开征燃油税后,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和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实施专用燃油定额退税。对农用灌溉油、军用油、航运等专用燃油采取定额退税的方法,不实行价格双轨制。用油单位制定年度用油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按照全国统一油价结算付费,年底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用油量实行退税补贴。二是妥善安置交通征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交通征稽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分流,一部分补充到税务部门专门负责燃油税的征收工作,一部分可以在交通系统自行安置,如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岗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