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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即将展开营运车辆等2006年四季度检验工作

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为了加强拉萨市出租车、客运车、旅游车和已到报废年限车辆的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性能和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消除事故隐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进一步增强源头管理,真正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努力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决定从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到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行2006年第四季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已注册登记领取正式牌证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以及已到报废年限的各种车辆一律通知本年季度检验。

  二、车辆检验,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GA468—2005)的标准执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凡发现有挫痕、凿痕及其他嫌疑的车辆予以扣留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假牌假证一律收缴,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发动机和车架号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不予检验。

  三、按照国家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凡达到报废年限和条件的车辆,必须在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检测中心检验。对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需要继续使用的,车主要求延缓报废的,经检验合格,予以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签发“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印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的外型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擅自加座、大吨小标、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均不予检验。

  五、检验期间,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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