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提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悉,根据广西具有沿边沿海独特区位优势的特点,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和现行的运管条例相比,增加了旅游客运、国际道路运输等方面的内容。
旅游客运统一管理
修正案草案:“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旅游汽车客运站或者调度中心,对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
理由:广西是旅游大省,旅游客运在客运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目前,国家对旅游客运尚未出台具体可操作的管理规定,一些地方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存在大量的“零运费”、“负运费”现象。由于运费没有保障,旅游客运经营者只能通过拉游客去商店购物收取回扣的方式来弥补亏损,很少顾及服务和安全问题,有的甚至使用或租用不符合旅游客运条件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致使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低、安全隐患多。既严重扰乱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导致恶性竞争,又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危及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设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修正案草案:“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理由:改变目前广西国际道路运输通关审验与其他有关部门审验相脱节、造成二次审验的状况,提高通关效率。广西现有国家一类口岸4个、二类口岸7个、边境贸易点25个。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发展和广西加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强,国际道路运输在广西道路运输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道路运输打破终身制
修正案草案:“有‘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12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3次以上’等5种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从业资格证。”
理由:长期以来,道路运输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取得许可后除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以外,一般都是能进不能出,形成实际上的终身制,营运客车一旦进入行业经营就犹如进入了“保险箱”中。由于国务院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题,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无证营运特殊情况可从轻处罚
修正案草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减轻处罚。”
理由:对无证经营,国务院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是,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广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生活水平不高,许多车辆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车辆档次较低。由于国务院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比较大,许多无证经营者无法支付罚款,有的无证经营者的车辆价值还不到3万元。因此,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一些特定的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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