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客运输的发展,近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县内、县际、地际、省际包车。
运管局规定:2006年6月31日以前,未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相关包车手续。自2006年7月1日起,取得包车客运相关许可的客运经营业户方可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包车限于单位或团体的旅客,包车客运经营业户不得自行组织散客进行包车。包车客运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冲击正常的班车客运。
对无相应省际客运班线却有较多的省际民工流等客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团体民工包车无包车方公章这两种特殊情况,客源地的客运站可以组织散客进行包车。组织散客包车应由客运站组织客源,优先安排有该线路班线经营权的客运经营业户包车。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业户不得自行组织散客进行包车,可与旅行社签订包车合同。客源地专营旅游包车客运的运力不足时,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方可为取得相应包车许可的车辆办理一次性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旅游包车客运。运力不足情况由地级运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自行规定或确定。
同时,自2006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包车客运标志牌,原包车单同时废止,原省际包车牌、自治区境内旅游包车牌(含临时)自2006年8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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