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对涉农运输车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减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经县市(区)征稽、农机部门共同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畜力车,收割机、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且在征稽机构办理了有关手续的林场的积材车、在厂(场、站)区内作业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铲车、叉车等专用胶轮机械可免征养路费。
农场、林场等单位自建、自养,并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超过20公里的,可根据其所属车辆跨行公路的情况减征20%—60%养路费。
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全年一次性征收3个月标准的养路费。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全年一次性缴纳的,按8个月标准征收;按月缴纳的,按10个月标准征收养路费。从事乡村营业性运输的农用四轮汽车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7%征收运管费。三轮汽车免征客附费、货附费免减征客附费及三轮汽车(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征运管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湖北省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免征公路规费的,除初次申请外,应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10日前到车辆登记地征稽机构申请下季度免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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