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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振清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出台,10月1日在乘用车领域要全面实施,明年12月1日才会作用于商用车领域。由于政策的重点是乘用车,大多数客车企业并未特别关注,但是,《办法》作为一项行业政策,对客车企业肯定也会有所影响,因此,我认为,面对品牌销售,客车企业要有所准备。以下谈谈我对此项政策的理解和看法。
(一)、品牌销售政策不会一刀切
有人认为《办法》将终结客车企业的直销模式,这是一种误解,我认真地、全面地研读了《办法》的文本,并未发现"限制直销"或"不许直销"的提法,国家对汽车行业的政策一向比较温和,很少有一刀切的做法,另外,销售模式属于企业操作层面的东西,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会逐步扩大企业的自由度,对企业操作层面只会用政策来加以规范,不会仅给出非此即彼的单一选择。
1、目前客车行业两种销售模式的利弊分析。
总的看来,客车企业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是直销,二是经销。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组合方式,比如宇通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金龙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两种销售模式的缺点和优点同样明显:直销模式需要建立庞大的自主营销队伍,对营销队伍的管理和支持会给企业增加沉重的负担,另外,客车直销方式不是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需要客车企业自己来规范市场行为,但是,在直销模式中,客车企业能够独享销售利润,符合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经销模式的难点在于对经销商的控制,既要加强经销商的培训力度,又要培养经销商的忠诚度,其中最为困难的是,客车的经销环境不成熟,有实力、有经验的经销商十分难得,《办法》实施以后,汽车经销商僧多粥少,在洗牌过程中,会促使一部分有实力的经销商拿出精力来开拓客车市场,因此,客车的经销模式将会在《办法》实施之后逐步发扬光大。客车企业到底应该采取哪种销售模式不能一概而论,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产品特点,也要考虑用户的采购习惯和经销商的营销能力,还要因地制宜,顺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趋势,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2、为什么说《办法》并不限制直销?
根据《办法》解释,"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我认为,这个概念所解释的品牌销售包括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企业自行建立销售体系实现品牌营销为直销,而利用社会上的销售资源实现品牌营销则为经销,所以,客车企业的直销模式并未被《办法》所排斥:
首先,客车企业可以自行建立销售体系。高于《办法》的《汽车贸易政策》明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第10条)",《办法》第6条指出"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可见,客车企业可以自行建立销售体系是政策认可的,这种自己建立的销售体系是客车企业直销的基础。
其次,《办法》的核心是授权。《办法》第18条规定"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第27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因此,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的模式,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因此,实施汽车品牌销售与发展多种经营业态并不矛盾,不存在限制发展多样化经营业态的问题。
第三,限制直销是有条件的。《办法》对直销的限制条款是第22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但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一是需要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认可,二是只在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内起作用,并不限制汽车生产企业在其他地区进行直销。
第四,《办法》为客车企业的"办事处"留有余地。客车企业一般都是将市场划分为许多片区,在片区内建立若干办事处,这些办事处有大有小,多则10余人,少则2、3人,是客车企业把握市场的神经末梢。《办法》第15条规定"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可见,客车企业的"办事处"将会更加合法化。
3、《办法》的出台对客车销售具有促进作用。
客车销售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客车企业殚精竭虑的研究对象,无论客车企业采取哪种营销形式,《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客车企业的销售行为都会产生促进作用:
品牌销售将得到发展。《办法》的第4条指出"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因此,虽然《办法》不限制传统的直销形式,但《办法》是鼓励品牌销售的。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规范之下,客车企业的品牌销售模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不仅在范围上会有所扩大,在纵深发展上也会更加规范。在此之前,客车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多是君子协定,相互之间的约束力不强,经销商常犯朝秦暮楚的毛病,客车企业的直销员也会时不时地挖经销商的墙脚。但在《办法》实施以后,对汽车供应商和品牌经销商各自的职责进行了十分明确的划分和限制,有利于品牌销售模式的推广和发展。
《办法》明确了适宜直销的客车产品。《办法》第43条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而客车产品中的一些专用客车与专用作业车有些类似,比如采血车、巡回医疗车、警务用车、甚至包括部分城市公交客车,用户比较专业,适用的范围较小,不适宜采用品牌销售模式,这些产品更适合传统的直销模式。
将促进客车销售向规范化发展。目前的客车销售,经验占据主导地位,往往会"跟着感觉走",或者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对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进行判断,对销售和服务网络的建设没有整体规划,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市场热闹异常,企业叫苦连天,总之,规范性较差。《办法》第5条指出,"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对客车销售的规范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政策的倾向性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综上所述,《汽车贸易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对于客车行业来说,对客车的品牌销售模式将会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归纳起来,政策的倾向性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四点:
1、品牌销售有利于品牌建设。
买客车的人不多,没有坐过客车的人也不多,客车不是普通消费品,但却是大众消费品,在这些矛盾中,客车的品牌建设就显得尤其有意义。有人认为,中国是客车大国但不是客车强国,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与世界名牌相比肩的客车名牌。从今以后,这种现象将会有所改观,在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宇通以高达66.19亿元人民币的品牌价值名列第80位,金龙、江淮和亚星也都榜上有名,随着客车出口的高速发展,中国的客车名牌必将成为世界的客车名牌。在品牌建设的过程中,品牌的宣传是最为重要的,之所以我认为品牌销售有利于品牌建设,主要是品牌销售在品牌宣传方面优于传统的客车销售方式。
首先,品牌销售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品牌传播的过程,而且这种传播比传统的营销方式具有更好的效果。在传统的营销方式中,客车的品牌传播往往是一对一的传播,即由客车销售员将客车品牌介绍给用户,但在《办法》实施之后,这种形式将成为历史,《办法》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同时,《办法》第26条进一步说明,"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因此,在品牌销售过程中,客车品牌不仅可以随着客车的销售而传播给用户,而且会通过店铺名称、标识和产品展示将客车品牌介绍给客户和普通群众,这种传播效率在涵盖传统效率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提升。
其次,客车企业在品牌销售中的角色有所转变,将从一些具体事务中抽出身来,由销售的执行者变为销售的管理者,为从事品牌建设提供了条件。在传统的客车营销中,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步一步都需要客车企业来完成。实施品牌销售以后,客车企业作为汽车供应商或总经销商将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其中具体销售任务将由品牌经销商来完成,产品销售属于开拓性的工作,其劳动强度之大居于各环节之首,从繁重的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之后,客车企业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品牌建设问题。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品牌的竞争将是决定市场占有率的重要筹码。海尔总裁张瑞敏认为,"所有的资产都应是负债,只有品牌,才是真正的资产",这种品牌观对客车企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客车企业在转变角色之后,应该将工作重心向品牌建设转移。
第三,《办法》中定义的品牌是汽车品牌,而不是经销商的品牌,如上所述,《办法》的核心是授权,只有通过客车企业授权的品牌经销商才有资格销售该品牌的客车产品,因此,在品牌的宣传上,客车企业与品牌经销商不会产生分歧。
2、品牌销售将促进售后服务水平的提高。
在产品拉不开距离的前提下,市场竞争的焦点会集中在售后服务上,这是客车行业目前的竞争态势,因此,售后服务不仅仅是要解决用户的后顾之忧,也是保证客车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鉴于此,客车企业纷纷在售后服务上努力做出特色,比如宇通不仅首先将4S店的销售模式引入客车行业,而且使售后服务网点的布局密度达到了80公里以内,苏州金龙建立"呼叫中心"、开通"绿色通道",有效地提高了服务效率,售后服务方面的竞争俨然成了客车行业的另类战场。但是,由于客车行业多、小、散的局面长期存在,客车产品分布范围十分广泛的矛盾比较突出,售后服务一直是客车行业的薄弱之处,比如多数客车企业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不系统、对怎样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没有立竿见影的办法等等。品牌销售对售后服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对促进客车行业的售后服务水平的提高具有现实意义。
一方面,售后服务有了统一的标准。《办法》第20条指出,"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有了统一的标准自然比较容易分出优劣,不仅能够给用户的决策提供参考,而且对客车企业也是一种鞭策,对建立正常的行业竞争秩序也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对比宇通来说,这个标准也许低了一些,但在客车行业还有许多企业很难达到标准的要求,即使有些客车企业不采用品牌销售这种模式,用户也会在无形中要求提高售后服务的门坎,因此,这个标准从形式上来说,对提高客车行业的售后服务水平将起到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缓解售后服务矛盾。售后服务体系的延伸跟不上产品销售范围扩张的速度一直是售后服务矛盾聚集的焦点,在这一对矛盾中,销售和服务的顺序十分明确,那就是先销售产品,再跟踪服务,在传统的客车营销模式中,由于企业发展的要求和销售人员利益的驱使,销售范围的扩张往往是一日千里,矛盾的产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新的品牌营销模式下,问题却能够迎刃而解,因为,品牌销售要求首先建立完善的销售体系,包�"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等内容,要先确定品牌经销商并得到生产企业的授权。因此,针对售后服务来说,就是先确定售后服务范围,再实现产品的销售,自然不存在"售后服务体系的延伸跟不上产品销售范围扩张速度"的问题。缓解售后服务矛盾实质上是帮助客车企业赢得用户的信任,对客车企业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提供支持。
3、品牌销售将加快客车行业的整合速度。
前两年,宇通、江淮等企业经过兼并重组之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客车企业对行业整合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目前,虽然兼并重组已趋于平静,但这种暂时的平静只不过是两次激烈战斗中间的间歇期而已,预示着新一轮的、更大规模的整合行动即将展开,这是市场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2004年,中国的大中型客车产量已经占到全世界生产总量的33%,但大家仍然认为中国不是客车强国,主要原因是对这些产量做出贡献的企业有数十家之多,在世界客车领域真正具有话语权的企业尚未出现。随着客车出口的强势增长,中国的客车企业和客车产品要得到世界市场的认可,有必要将有限的资源进行相对的集中,因此,行业整合是客车行业未来几年的重点。《办法》是催化剂,将促进行业整合提速,具体来看,《办法》的实施,将从品牌和售后服务两个方面促进新的行业格局出现两极分化。
品牌的影响:强者愈强。
如上所述,品牌销售有利于品牌建设,但是,首先选择品牌销售的客车企业将是行业内的大企业,在数量上有规模,在产品上有推广价值,虽然《办法》的核心是授权,似乎强调了生产企业的主动性,但是品牌经销商所追求的是经营利润,只有能够给他们带来利润的企业,他们才愿意为这些企业做品牌宣传。如果客车企业自行建立渠道实行品牌销售,由于没有借用其他品牌经销商的销售资源,其效果与传统直销基本相同。就《办法》对品牌的影响来看,是一种强者愈强的趋势。由于这些强势品牌的市场覆盖面较大,产品的口碑较好,受到了用户的普遍欢迎,因此,这种影响有利于客车的市场资源不断向大企业集中,品牌影响力越大,市场资源集中的速度也会越快,对行业整合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售后服务的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向专业化发展。
客车企业与乘用车企业无论在企业规模、产品特点还是用户类别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在售后服务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乘用车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很大,产品的通用性较好,用户以普通居民为主,因此,乘用车的售后服务一般都实现了社会化。而客车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产品的个性化比较突出,用户的专业性较强,因此,往往都是自己承担售后服务职能,一般而言,客车企业的售后服务中,承诺工程师2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配件供应则要根据配件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办法》对品牌销售的售后服务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可以大大提高售后服务的水平,但是是以企业更大的付出为代价的。客车企业要建立庞大的售后服务体系,不仅需要企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还需要根据产品的分布密度来统一安排,大多数客车企业都是在局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保护企业的既得利益是建立售后服务体系需要考虑的重点因素。既然很难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大企业,中小客车企业向专业化发展、努力维护局部优势是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综合性的大企业则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来拉开距离,为走向世界建立良好的基础。
4、品牌销售会优化客车行业的销售环境。
客车行业的销售环境存在着许多问题,回扣、价格战以及在销售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歧视条款,加上原材料涨价和宏观环境的影响,许多客车企业的日子十分难过,指望品牌销售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现实的,《办法》对改善客车行业的销售环境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首先,对建立规范的销售秩序具有指导意义。《办法》不仅对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对汽车供应商也有一些限制,比如,《办法》第22条规定"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第25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这两条规定对维护双方的利益和建立客车销售的基本秩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第30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对规范客车销售的市场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客车的价格一向被视为核心机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监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做法能够起到较大的遏制作用。
第二,将产生专业的客车品牌经销商。据媒体报道,北京现有汽车经营资格的经销商逾2000家,2004年实际发生经营行为的只有1093家。在这些汽车经销商中,从厂家取得品牌特约经销权的汽车经销商仅有200余家,不到五分之一,这就意味着,实施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后超过80%的京城汽车经销商将不再有资格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如不能及时获得汽车厂家的授权,或者成为授权经销商的二级甚至三级代理商,他们将处境尴尬。《办法》的出台将促使汽车经销商重新洗牌,在洗牌的过程中,为了获得生存机会,一部分经销商会将目光转向以前未关注过的客车领域,吸收一些客车销售的专业人才,理顺客车销售渠道,在取得客车企业的授权之后,成为专业的客车品牌经销商。这种变化将对客车销售产生巨大的影响,不仅能够提升客车销售的层次,对客车行业的行业整合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客车企业的地位。客车企业在客车销售中向来是弱势群体,用户是上帝的观点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用户不仅可以对产品的配置、图案、色调、价格等方面行使权威,甚至对配套商的选择也有相当的话语权,其中的一些潜规则对客车行业的发展具有消极作用。《办法》实施之后,在授权上给予了客车企业相当的主动权,提高了客车企业的营销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改善了客车行业的营销环境。
《办法》的第1条明确表述,"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可见《办法》是极力提倡品牌销售的,客车企业虽然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中以直销为主,但近几年经销模式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今后,顺应政策导向,发展品牌销售,将成为客车行业新一轮扩张的起点。
(三)、操作层面的问题研究
《办法》出台之后,如何面对品牌销售,如何消化《办法》带来的影响,客车企业都应该有成熟的想法和策略,除了以上分析的这些比较宏观的、趋势性的内容以外,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有三个方面值得讨论和研究。
一是传统的直销模式。
应该说,客车企业传统的直销模式并不在《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但是《办法》中所提到的一些基础建设内容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比如:售后服务。客车行业很小,客车用户也相对集中,客户购车往往会向多家企业进行咨询,客车企业的销售模式并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厂家直销也好,品牌销售也罢,能够满足客户的利益追求,才能左右他们的最终决策。在比较的过程中,除了价格以外,售后服务也是关注的重点,选择品牌销售的企业能够承诺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网点在150公里以内,直销的企业自然也不能相差太远,否则,只有在其他方面作出巨大的让步,才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因此,直销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以参照《办法》的标准来建设。
网络规划。《办法》要求选择品牌销售的客车企业要制定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规划所包含的内容都是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具有帮助,直销企业也可参照这些内容制定相关的直销规划。
公示制度。上面已经介绍过,品牌销售有很多公示内容,如《办法》第19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这些内容,直销企业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布,但可以定期向用户公布,加强与用户的沟通。
厂家直销与品牌销售都仅仅是销售方式,客车企业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与企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但是,这种选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互相借鉴,加强两种方式的融合,可以为以后的变化打下基础。
二是自建营销体系实现品牌营销。
将企业的销售公司转变为总经销商,将以前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升格为客车品牌经销商,这是自建营销体系实现品牌营销的一种方案,这种方案是《汽车贸易政策》和《办法》所允许的,但要在一些细节上有所考虑:
1、需要增加渠道成本。客车企业的销售公司很多不是独立法人,办事处更是一种十分灵活的机构,要将他们转变为总经销商或品牌经销商,则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改造,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选择和设备购置方面都需要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增加渠道成本是不可避免的。
2、可以只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品牌经销商。由于《办法》对品牌经销商的要求比较严格,因此,客车企业可以将办事处变通为品牌经销商所属的非法人机构,这种变通在新开辟的市场和一些条件不成熟的市场具有应用价值。比如,可以在省会城市设置品牌经销商,而在省会城市以下只设置办事处,这种变通与传统的直销方式差别不大,客车企业操作起来轻车熟路。
3、有利于企业掌控市场资源。传统的直销方式,过分依赖个人能力,客户关系管理是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人才流动则有可能会因此丢掉一些局部市场,损失较大。《办法》第32条要求,"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可见,品牌销售方式对客车企业掌控市场资源十分有利。
自建营销体系实现品牌营销,虽然会增加渠道成本,但既能够充分继承传统,又符合汽车贸易政策要求,值得大多数客车企业认真研究。
三是利用品牌经销商实现品牌营销。
在客车市场上,好的经销商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资源,主要原因是客车产品利润率较低,不像有些轿车产品那样,价格降了一半,仍然有利可图,因此客车经销商不多,好的客车经销商更少。随着汽车市场的逐步规范,汽车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在《办法》的推动下,经销商的重新洗牌不可避免,这给客车企业实行品牌销售带来了机遇,在具体操作之前,有一些问题是需要重点研究的:
让出部分利润后,成本控制更加重要。将客车销售交给客车品牌经销商,虽然可以简化销售队伍的建设,但是需要让出部分利润。相对而言,客车企业的利润水平较低,特别是在原材料不断涨价的背景下,能够盈利的客车企业已经不多,在让出部分利润以后,对成本控制的压力将会更大,需要客车企业不仅要在销售方面逐渐规范,在采购、生产、物流甚至产品开发等其他方面也需要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从对客户资源的争夺变成对经销商资源的争夺。如前所述,客车经销商是一种资源,在大部分客车企业采取直销模式的时候,这种矛盾尚不突出。在国家政策倾向的引导下,品牌营销会逐渐受到客车企业的重视,客车企业将会从对客户资源的争夺变成对经销商资源的争夺,因此,早做打算的企业会取得先入为主的优势。
品牌是取得市场主动的重要筹码。好品牌不仅能够得到用户的青睐,更能够得到经销商的推崇,在未来的客车市场上,客车企业重视品牌建设是取得市场主动的最有效的途径。按照中国客车行业目前的发展趋势,成为世界客车制造中心只是时间问题,当中国名牌也是世界名牌的时候,客车企业将不必再为利润太薄而操心费神。
根据客车批量小、品种多的特点,在这种模式之下,对于总经销商的设立,我认为还是由客车企业的销售公司来承担比较合适。一方面,由于客车品牌经销商还处于成长和摸索阶段,客车企业自己担任总经销商对品牌经销商具有很好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能够保持较好的灵活度,客车市场的回旋余地很小,灵活的营销模式对企业的发展有利。
综上所述,今后客车行业的销售模式将会有两种,一种是品牌营销模式,一种是传统的直销模式。我们不能企望《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能够解决客车营销的所有问题,只希望客车营销不要走进积重难返的死胡同。目前,卡车的直销模式已经逐渐被经销所代替,在《汽车贸易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引导下,客车行业的销售模式会怎样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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