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记录飞机飞行时的数据,飞机上都安装了被人们称作“黑匣子”的飞行记录仪,不过, 2005 年开始,“黑匣子”将不再专属于飞机。“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这是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第 12 条明确规定的。随着山西省《实施办法》的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律条文将变得更有可操作性。
据了解, 11 月 27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办法》作为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及授权,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额度,同时,针对山西省的实际需要,创设部分条文,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规定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大大增强了法律法规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工作中的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有一些新增的规定,如:加强了政府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4 月 30 日为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日;悬挂山西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型客车,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准牵引量或者准载质量,大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准载客人数;货运实行封闭运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大、中型客车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有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未经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不得开通;在道路上设置收费站、检查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流量设置并开通相应数量的收费通道;在细化规定罚款标准时,结合山西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民收入情况,对大部分一般违法行为取中等偏上标准处罚,既体现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实要求,又体现过罚相当、处罚适度的处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