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停止核发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停止给1.0升排量(包括1.0升)以下的小汽车上牌,并对以上牌照的微型小汽车实行必须在指定路段内行驶的限制。
2001年9月底,上海市交通管理局作出决定:1.2升以下排量的汽车不准上高架公路;1.0升排量以下的汽车不允许过延安东路隧道。
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规定:7座以下面包车不准进入二、三环线主干线,排量1.6升以下轻型客车在长安街限时行驶。
2002年2月1日,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发出公告:武汉市实施微型车大桥禁行令,禁止1.3升(含1.3升)以下的微型车通过长江一桥、汉江二桥。
2002年8月1日,苏州市停止给1升(含1升)以下微型客车上牌照。
昆明市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小于1.2升的微型客车在交通高峰时不准进入二环路。
从2004年1月5日,济南市对摩托车、微型客车、货车实施分时间、分时段限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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