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网络资讯  
 
 
城市建设要把公共客运交通放在重要位置
   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建城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人民生活内容的日趋丰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在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为此,城市建设要把公共客运交通放在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已迫在眉睫。

  一、认清形势,克服困难,发挥职能管理效率,强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的领导作用

  (一)贵州省现有13个建制市、86个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在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下,从1951年至1980年有9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快速发展起来,每个城市都有公共客运交通,国有和其他性质的公交企业15家,社会客运普及每个城市。共有:大公共汽车近4000辆、小公共汽车近5000辆、出租汽车12000辆、其他客运车辆9000辆。从业人员近90000人。现在每年约有15个城市新增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近1千辆,每年安置就业人员3千多人。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为地方政府筹集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年均达1亿元以上。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快速发展,省会城市贵阳于1987年在市城管委属下正式成立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其他城市也先后组建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建设厅为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领导,为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提供管理保障,经多方努力,排除各种障碍,于1999年3月2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编办下文正式批准成立了建设厅所属“贵州省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并全面组织开展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针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第一次全面地、完整地明确省客管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方针、政策,对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规划和法规实施监察;负责发放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和许可证;指导省城市公交协会工作,培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人员;向省政府反映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情况和问题,落实省政府的帮扶政策,帮助企业解困等。同年11月遵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签发的“以便归口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建设厅暨省客管办挂牌成立了“贵州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建设厅为顺应国家机构改革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12月11日报经省政府批准,将省客管办正式更名成立“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其主要职责不变,省客管局的宗旨是:“为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提供管理保障。”省客管局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领导、支持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建设厅实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我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等等一大批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指导和规范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贵州省大部份经济相对滞后的县、区、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起步、发展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贵州省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得到可靠保障,使过去管理体制不顺带来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例如: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城市客运管理,过去一直由州运管处管理,只收钱不管理,部门或个人乱批条乱增车,造成管理无序、行业混乱,运力大于运量,客运车辆破损,客运行业矛盾尖锐,地方财政应收未收资金几千万元流失等。这些工作成绩的取得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三)国办发[1999]94号文出台以后,贵州省制定了实施细则,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省建设厅在全省全面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特别是省会贵阳市在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着重对非法营运的“摩的、残的”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整顿。从2000年3月28日到现在,贵州省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厅的要求,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了坚决的取缔,平息了多次抗管事件。特别是2000年3月28日,清理整顿工作受到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地方恶势力抗管,省建设厅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了决定性的打击,得到了公安部和建设部的充分肯定和表扬,认为我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到现在为止,全省共查扣非法营运的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近2万辆,仅贵阳市就查扣并销毁非法营运车上万辆。在历次行动中,省建设厅按照实施方案协调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对行业的稳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同时,省建设厅协调财政、物价、法制、监察部门对不合理的收费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全省共取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不合理收费达20项之多,因此,我们认为,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只要本着为老百姓办实事,为行业的发展作努力,再大的困难也能够迎刃而解。从2000年元月1日到现在,由于做了很多基础工作,如建章立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打击非法营运,给全省的客运行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在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客运市场的基础上,我们按照城市的规划和人口的数量进行了合理的资源配置,对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和公交车辆准入制工作进行了严格把关。把过去行政审批存在的经营权的许多问题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出让来解决好的同时,按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有偿有期限的使用。
  
  这几年,全省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通过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地方财政共获得了近5个亿的资金收入,明确这项资金必须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同时也避免了暗箱操作和行业产生腐败。

  在对客运市场的管理中,贵州省建设厅一是不折不扣的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贵州省的规定执行;二是从严从源头管起,从而体现了建设厅在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由于工作取得了成效,得到了贵州省委、省政府的肯定以及相关部门的认同。2003年中编办到贵州调研城市客运管理体制问题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认为贵州省建设厅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是很有作为的。因此,调研结束后给我们贵州省的反馈意见:贵州省建设部门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抓得扎实,工作有成效,成绩很突出。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决心、有信心把全省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二、推进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体制改革

  2004年初,贵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办[2004]1号),提出了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对加快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指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按照政企、政资、政事、事企分开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公交企业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据此,我们的做法是:

  (一)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城市公交市场化,立法工作要先行。城市公交的改革与发展要按经济规律办事,按市场规则来运作。政府在城市公交发展、改革上一定要有所作为。《国家行政许可法》即将施行。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公交的改革,专营权的实施,行业的管理,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作保障,因此,仅有《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和部分城市公布实施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规划”是不够的,亟需解决的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营权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都要尽快出台。立法工作不先行,就放开市场,就会无法可依,城市客运市场就会无序,同时,会引发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始终坚持:发展城市公交,依法行政管理;加快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管理素质,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改进行业的规范管理。

  (三)加快城市公交市场化进程,把竞争机制引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建设部去年年底制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鼓励国内和外国的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公交也在其列。城市公交引入竞争不可避免。

  但是,城市公交放开、搞活应遵循“统一规划、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多元投资”原则。适度竞争,既是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又符合城市公交行业公益性和保本微利的本质特点。因为,城市公交不同于其他行业,有限的城市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公交行业不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不能让竞争白热化,造成资源配置浪费,运力过剩,行业无序,这样会造成公交企业经营效益和行业服务整体水平下降,受到伤害的还是老百姓。规模经营,有利于有限的城市资源充分利用和城市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多家办公交”而不讲规模经营,办一个营业执照就上公交企业显然是不行的,这种情况在全国不无先例,也走了不少弯路。因此,我们对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和新办的独资或合资的公交企业的监管,以及新增运力的投入既要符合市场规律又要按客观实际办事。

  (四)再从过去城市公交的改革来看,由于城市公交具有“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建设的超前性、效率的间接性”,确定其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城市公交改革不能简单地完全地市场化,更不能将改革的目的定位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城市公交首要目的仍然是为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服务。在改革中,考虑到城市公交效益的双重性,我们既客观又实际地把握好政策界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即非经营性领域政府要进,企业要退,政府要有所为;经营性领域政府要退,企业要进,政府要有所不为,由城市公交企业自主经营。

  明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对市场监管、政策配套、规范行业、有序竞争的前提。

  我省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正如2004年1月贵州省召开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钱运录同志特别提出:“城市建设要把城市公共交通放在重要位置。”这是为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未来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充分的肯定,这是政策保障、立法依据,具有非常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

  三、对我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建议:

  (一)借助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发展的契机,总结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现实存在的多头管理体制的矛盾和诸多问题,再次请求国务院尽快理顺、解决久拖不决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体制,以利政策的统一贯彻执行,行业稳定发展。

  (二)建议国家尽快制订用于指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利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规定政府与公交企业之间各自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促使政、企职责分明和规范。避免政府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被动局面,使公交企业经营管理进退有余,良性发展。

  (四)制定公交企业经营、服务的一系列标准。根据公交企业的经营规模,核定其合理的利润率达到12%—18%,这样既使公交企业有生存发展的合理利润保证,又不至于过高,以利乘客真正得到质高价低的公交服务。

  (五)政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如停车场(站),并把其经营、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职能交由专门的经营公司经营,减少公交企业后勤服务方面的繁杂琐事及后顾之忧。

  (六)公交企业应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指导下,定期向政府报告未来2—5年内的营运、服务计划,如:增减线路、增加车辆、调整线路和成本经营效益状况。

  (七)政府对公交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按标准进行评定,达不到标准的定期进行整改,否则,政府有权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并将其交给有资质的其他公交企业经营。

  (八)加快建立公交企业集团化管理,形成紧密型集团管理体系,来主导、稳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运市场。集团公司相对集权,下属公司权力相对较小,从而使集团的经营方针和决策能落实到位、切实执行。缩短管理链条,减小管理幅度,优化、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使集团公司成为决策、投资、监控和资产经营中心,下属公司要对降低成本和社会效益负具体责任。并明确集团公司内部公司的职责范围,制发严格、规范的生产工作制度,使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有章可循,权责明确,确保决策和管理的高效。

  (九)深化公交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以管理层实行年薪制和经营单位实行效益工资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