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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汽车召回制先从轿车、小型客车开始
  四川汽车召回制首先从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M1类车辆开始实施。记者从四川省质监部门获悉,该省有关汽车召回的具体实施细则已基本敲定,并将于本月出台。

  据悉,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而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召回制规定: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据四川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召回制规定,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管理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同时,汽车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配合有关部门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若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或试图利用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等,制造商将被责令重新召回,并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