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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台客运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徐补生/李 菊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太原市出台客运汽车管理办法》已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今日起实施。

  这是我省第一部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为目的的地方性法规。《办法》从经营资质管理、营运管理、场站管理、检查与投诉等方面,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驾驶员及乘客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客运出租汽车车主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的驾驶员营运;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客运出租汽车有关证件;不得伪造和套用客运出租汽车车牌;不得擅自在客运出租汽车上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同时规定: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直达服务,不得绕道行驶;执行收费标准,给乘客出具专用票据,不得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营运时携带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和服务监督卡等有关客运资格证件;不得强行拉客、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及时上缴乘客遗留的财物;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要求乘客文明乘车,维护车内清洁,不得损坏车内设施,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交费,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要求和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特别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用:无计价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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