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限期停止使用cfc-12汽车空调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CFC-12(一种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空调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汽车制造厂及汽车空调器生产厂必须抓紧CFC-12空调器的改造,尽快转为HFC-134a(一种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的汽车空调器;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汽车必须停止装配以CFC-12为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机械局委托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汽车空调器认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以后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HFC-134a空调器才能发给认证证书和标志,准予用新车配套;
2002年1月1日以后按新的汽车强制性检测标准进行检查,以CFC-12为制冷剂的空调车将不予上汽车产品目录。
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对国际社会承诺逐渐消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CFC-12等氯氟化碳类物质、哈龙、四氯化碳。根据《议定书》要求,这些物质应在2010年之前全部停止生产和消费。根据目前的统计信息,我国1999年上半年新生产的汽车安装以HFC-134a为制冷剂的汽车空调的比率达68.7%。上海大众桑塔纳、神龙富康等4个车型已全面淘汰了以CFC-12为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器。按照目前的进度,在技术改造项目完成的基础上,国内以HFC-134a为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器供应完全可以满足国内汽车生产厂家对HFC-134a汽车空调器的需求。而且通过汽车空调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新车上牌管理措施及其他政策措施,从2002年1月1日,所有新生产的汽车全部淘汰以CFC-12为制冷剂的汽车空调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