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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协建议尽快出台商用车召回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00:00 作者:coach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0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召回条例》)进行征求意见。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反映积极,在听取广大汽车企业和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汽车产品召回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和多年实践,提出了8点建议和意见。


  鉴于《召回条例》意义重大,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法令制定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中汽协建议在《召回条例》审批发布之前召开必要的听证会,更加广泛地听取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促进法令草案完善。


  为增强《召回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提高实施效果,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最好与《召回条例》同时实施。这些细则包括:《缺陷产品的调查与认定实施细则》、《风险评估及预警实施细则》、《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发布制度》、《消除缺陷的费用认定与实施细则》等。


  基于乘用车召回已实施5年,商用车在2009年9月才实施,且商用车使用情况复杂、超载现象严重、责任划分较难的实际,如果《召回条例》规定商用车与乘用车等同对待,商用车召回操作难度大、问题多,不利于《召回条例》的整体执行。为此,建议《召回条例》把商用车与乘用车的召回分别要求和实施。


  《召回条例》中涉及的罚则或罚款的操作空间较大,操作中主观因素影响太多,与规范严谨的法理不太相符,建议在相关细则中加以明确规定。


  在《召回条例》“调查措施”中提到“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应明确“查封、扣押”的期限,并指出“必要时”的确切条件或出台细则。


  对于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问题,车辆登记信息和交通事故数据是汽车召回监管的基础性数据,因涉及公共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汽车召回主管部门共享。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实施共享外,生产者也应共享甚至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国外,此类信息多属公共资源),建议《召回条例》中明确有关要求并指定发布相关信息的部门和周期。


  《召回条例》中要求上报汽车产品基本技术参数,目前包括《汽车产品公告》、3C、环保等认证都需要提交此类数据且大致相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汽车基本参数数据库。


  《召回条例》中除规定生产者义务外,建议还应增加用户和监管部门的义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叶盛基上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产品质量、汽车安全,这是社会责任,也是汽车企业的基本责任。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产业。我们相信,一旦《召回条例》正式出台,汽车行业一定会认真执行,广大汽车企业也一定会更加担当起对产品质量、汽车安全性的主体责任。汽车行业希望《召回条例》更加科学严谨,更有利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有利于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汽车协会已将行业对《召回条例》(草案)的汇总意见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为《召回条例》(草案)完善改进提供参考。

链接:https://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1117/article_25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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