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卖给他人后却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国家足球队门将姚健为此垫付了18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之后,姚健将现任车主和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钱。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张先生偿付姚健为其垫付的各项赔偿款18万余元。在张先生暂时无力赔偿时,车主潘毅承担垫付责任。
肇事小轿车原是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姚健所有。2000年,姚健把车买给了解放军八一体工大队运动员潘毅,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姚健仅将行驶证交付给潘毅。
2003年7月26日,潘毅把车借给张先生驾驶。该车与一出租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出租车内乘客比德(化名)死亡,同车乘客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张先生与的哥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比德父母起诉张先生、姚健及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索赔。
2004年11月,一中院判决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4995元由姚健承担。由于当时找不到张先生,于是姚健分两次先缴付了18万余元。
由此法院认为,肇事小轿车原为姚健所有,姚健在一中院判决后缴付18万余元,已承担对应垫付责任,现向肇事司机张先生追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在潘毅占有控制该车过程中,张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潘毅存在对交通工具管理不善的过错,因此在张先生不能偿付姚健的情况下,潘毅应作为实际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