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公交车的封杀,北京市市政管委的决定不仅是十分荒唐的,也是与我们建设法制国家宪政方针相背。《广告法》涵盖了公交车的车身做广告的合法性。如果公交车上的广告涉嫌违法或是有伤风化,那么对它的封杀合理合法,但“带有车身广告的公共电车、汽车将被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通行”的一律封杀的独断,愚之见,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更是有碍经济发展的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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